申请人:菲拉托夫/优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9091号“WENDERW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92634号“WENDER 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2464号“同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0549号“巨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70272号“清能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电脑计量加油机;空气压缩泵;液压泵;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空气冷凝器;空气凝结器;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冷凝装置;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鼓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减震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WENDERW AUTO PARTS”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WENDER PART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流发电机;电脑计量加油机;空气压缩泵;液压泵;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空气冷凝器;空气凝结器;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冷凝装置;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