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2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且通过与中文商标“铁汉一方”共同使用,现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98160号“爱特侬www.atn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称申请商标通过与“铁汉一方”商标共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等主张,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