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536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753692

阅读:152995 2018-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切斯传媒(多伦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3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37205号图形商标、第211085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

  申请人:德切斯传媒(多伦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3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37205号图形商标、第211085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的商业领域,双方商标使用领域和实际使用场景因此也不同。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介绍及报道证据材料;申请人的Massive Monster Maytem节目相关证据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截图、企业信用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均由三个字母“M”构成,且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536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7536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82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