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清市亿豪电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4151号“习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纯汉字“习雀”,其并非汉语中的固有搭配,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经查,在相近时段内诸多含“习”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在先已有相同的“习雀”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已就“习雀软件”取得软件著作权,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了特定的经济价值,且在实际中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习”、“雀”的汉语释义、“习雀”商标档案及相关含“习”字商标档案、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习雀”,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其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