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朝日光艺术村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5433号“愚夫有机观光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27357号“愚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愚夫有机观光农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愚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愚夫有机观光农场”构成,其中“有机”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