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2113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85145号“盈丰 YINGFENG及图”商标、第6792273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