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锦华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7523号“九農享 JIU NONG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32811号图形商标、第9523638号“菜耕谈及图”商标、第15380917号“美极麦田 MEIJI CORNFIELD及图”商标、第16173452号“瓯农 OUNO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