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5319号“国通快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通快递及图 20135319

阅读:41518 2018-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宝良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5319号“国通快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93613号“国通物流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恳请暂…

  申请人:朱宝良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5319号“国通快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93613号“国通物流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2015)京知行初字第115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申请人的集团公司执照及相关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商标异字第0000057854号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国通快递”中的“快递”显著性较弱,“国通”应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国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空中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35319号“国通快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通快递及图 201353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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