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29515号“千家万性QJW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家万性QJWS 22529515

阅读:81974 2018-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姹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9515号“千家万性QJ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87234号“千家万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

  申请人:上海姹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9515号“千家万性QJ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87234号“千家万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人造乳房、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不符合我国社会公众的普遍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29515号“千家万性QJW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家万性QJWS 225295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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