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川为爱一生一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7315号“硒泥土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制作工艺等特点,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2012)一种知行字初第2442号行政判决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硒泥土窖”构成,其中,“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泥”指泥土,“土窖”是利用土层的保温、保湿性能,为酒品等提供适宜储存环境的构筑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