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6316号“云通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33041号“云卡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暂缓审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技术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