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百兰诗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盛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0067号“百蘭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5266号图形商标、第185453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