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8360号“侏罗纪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侏罗纪世界”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系列品牌的拓展和延伸。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000605号、第19000599号、第15639715号、第1269810号、第4615835号、第188282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整体含义、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更为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第8961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9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经我委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42827号驳回复审决定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展览(与电影和电视有关);动物园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驳回复审服务上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4、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4555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五经我委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23721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权利不确定。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侏罗纪世纪”与引证商标一“侏罗纪公园”、引证商标四“侏羅紀公園”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用的“教学;书籍出版;公共游乐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中,上述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均未确定。鉴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