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79044号“Uni-President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President Group及图 23279044

阅读:101594 2018-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79044号“Uni-Presiden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 Group”译为“集团”,虽与申请人名义不太相同,但“集团”二字目前可认为是行业简称之惯例,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79044号“Uni-Presiden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 Group”译为“集团”,虽与申请人名义不太相同,但“集团”二字目前可认为是行业简称之惯例,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名下“统一企业集团及图”商标在多个类别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97094号“晓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相当大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百度百科对“集团”的释义和相关“统一企业集团的”的报道;2.申请人名下分、子公司简介及外观照片;3.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档案信息;4.印有申请商标的产品、产品包装图片;5.与申请商标和申请人相关的月刊、报道等宣传材料;6.荣誉证书、统计数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Group”(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79044号“Uni-President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President Group及图 232790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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