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乐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8130号“一口阳光 时时乐享!D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93321号“D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该同意书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差异,故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