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5448号“YOV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22485号“Yo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5898号“优立YO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YOVOLE”与引证商标一“Yool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YOUL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