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3858号“Arse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81902号“Arsenal及图”商标、第12278159号“Arse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申请人,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第7029235号“CAN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上亦有所区别;第18624971号“ARSE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由我委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