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力量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5534号“POWER PRODUCTS L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接受在“铁路金属材料;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标志牌;动物挂铃;锚;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商品上的驳回。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4902号“POWER及图”商标、第1291996号“POWER 大力宝”商标、第19111626号“POWERS”商标、第7144070号“POWER-X及图”商标、第11199548号“POWE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各引证商标含“POWER”的商标已经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的档案及所有人官网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还引证了第7226955号“浍力POWER及图”商标、第18135905号“powersteel”商标、第18587741号“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
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接受在“铁路金属材料;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标志牌;动物挂铃;锚;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商品上的驳回,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钉子;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保险柜;金属包装容器;金属焊条;金属螺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使用的“螺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紧线夹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POWER PRODUCTS LLC”,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在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