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25531号“POWER PRODUCTS LL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 PRODUCTS LLC 19725531

阅读:86864 2018-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力量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5531号“POWER PRODUCTS L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时间记录装置;自动取款机(ATM);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器;量具;信号灯;内部通讯装置;测量装置…

  申请人:力量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5531号“POWER PRODUCTS L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时间记录装置;自动取款机(ATM);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器;量具;信号灯;内部通讯装置;测量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光导纤维(光学纤维);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热袜;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计量仪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器;网络通讯设备;双筒望远镜;分线盒(电);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驳回。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2503号“power及图”商标、第1983565号“PO4WER”商标、第3800317号“power及图”商标、第4348493号“育港POWER及图”商标、第4422134号“power”商标、第4918981号“育港POWER及图”商标、第5592714号“欧凯POWER及图”商标、第5989412号“power CD及图”商标、第7059684号“VB Power”商标、第7203702号“POWER INTEGRATIONS及图”商标、第9689948号“POWER及图”商标、第15680052号“power及图”商标、第6964300号“联连晟LLC及图”商标、第14230232号“凌乐及图”商标、第1940168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三、八、十七处于撤销程序中。本案引证商标均包含“power”或“LLC”文字,且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的商标档案页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还引证了以下商标:第1522148号“POW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1802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第4395240号“Power”商标、第4794160号“Power-6”商标、第5979392号“Power”商标、第7202744号“POWER及图”商标、第11712120号“活力特POWER及图”商标、第12553871号“POWER及图”商标、第12753815号“POWER及图”商标、第19712150号“洛沦兹Luo Lun C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七、九、十二、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四)。

  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时间记录装置;自动取款机(ATM);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器;量具;信号灯;内部通讯装置;测量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光导纤维(光学纤维);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热袜;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计量仪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器;网络通讯设备;双筒望远镜;分线盒(电);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驳回,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8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81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十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十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十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十二、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铜线;电线连接物;断路器;电池;阳极;阴极;电开关;电线接线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缆;电线;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试电笔;摄像机;印刷电路;发光二极管(LED);电源插头转换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器联接器;继电器(电);电池充电器;熔丝;电子监控装置;计算机用接口;电池开关(电);计算机;逆变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配电系统低压综合数字表(电子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POWER PRODUCTS LLC”,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温度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温度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25531号“POWER PRODUCTS LL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 PRODUCTS LLC 197255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4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