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1869号“平安 聚友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86110号“聚有财WWW.JYC99.COM”商标、第14857982号“聚有财”商标、第1006173号“平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信息档案;“平安聚友财”平台介绍;申请人知名度介绍;申请人子公司平安科技相关介绍;使用和推广;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04529号《关于第14857982号“聚有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33013号《关于第1006173号“平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见1594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考勤机;电子公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平安 聚友财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器;量具;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器;量具;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考勤机;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