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5322号“环球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于2001年使用“环球”商标,大量含有“环球”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05560号“环球财经”商标、第14766627号“环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环球教育”,该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