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EACIONES SELENE, S.L.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017号“creaciones sel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07610号“SELENE Ocean Traw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含有该单词的其他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reaciones selene”,其显著识别要素为英文“selen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