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世嘉现创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567268号“MAD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相仿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信息。
我委认为,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D HOSPITAL”整体可译为“疯狂医院”,指定使用在“游戏机”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D HOSPITAL”整体可译为“疯狂医院”,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