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槎南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8614号“S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56964号“SCN及图”商标及第3541158号“锦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时间推广及大量实际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SCN”,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水再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废水再处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处理(变形)、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变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水再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