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帕蒂希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5375号“BLACKP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16684249A号“blackpool ance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09383号“黑泽kurosa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中,二者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