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缦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9893号“安缦普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36519号“安普瑞 ANPURUI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并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并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安缦普瑞”与引证商标中的中文“安普瑞”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