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县孙家鼐纪念馆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9740号“孙家鼐纪念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88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4870号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