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唐华盛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3448号“漢唐華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848380号“汉唐鼎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的第12220417号“汉唐华盛”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漢唐華盛”与引证商标中文“汉唐鼎盛”仅一字之差,二者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所列举的第12220417号“汉唐华盛”商标在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所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第12220417号“汉唐华盛”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晚于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第12220417号商标的获准注册实例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在复审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