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32223号“神奇四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奇四莓 22832223

阅读:162936 2018-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莓氏(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2223号“神奇四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规范艺术字体,在市场上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二、在先存在许多包含“神奇”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三、申请商标经过…

  申请人:莓氏(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2223号“神奇四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规范艺术字体,在市场上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二、在先存在许多包含“神奇”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与大兴安岭霉氏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协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神奇四莓”中“神”字为不规范汉字书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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