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钟辉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骏驰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87298号“金泰利JINT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07643号“金利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金泰利”与引证商标“金利泰”中的汉字构成相同,仅汉字左右排列顺序不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