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鑫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风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0日对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位于上海市,是集餐饮、娱乐于一体的大型娱乐场所, 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滩”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海滩”商标构成、呼叫相同,构成恶意抢注。被申请人这种搭便车、恶意抢注的行为,将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上海滩》是香港无线电视台出品的一部家喻户晓的电视剧,争议商标损害了该剧的名称权及在先电视作品著作权。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滩”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前述法条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海滩”会所内部实景及在该会所内举办活动的现场照片;
2、申请人编排舞蹈的演出视频及其选送舞蹈所获的奖项;
3、申请人人员架构资料;
4、“上海滩”通过网络媒介推广的截屏;
5、申请人收到的“租金”、“私房出租”等项目开具的发票及申请人电子缴款凭证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迪斯科舞厅;娱乐信息;演出座位预订;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于2017年07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为其自制证据或未能体现“上海滩”作为商标使用,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相关服务上使用“上海滩”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其他在先权利的主体以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为限。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上海滩》电视剧及相关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不具备主张有关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因此,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上海滩》电视剧在先权利的理由,我委予以驳回。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