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S质量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思科雷征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对第15099047号“瑞思科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MIS Quality Management Corp.)是穆迪公司(MOODY’S CORPORATION)的分支机构,是穆迪公司及其子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持有人和管理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在中国将“RISKCALC”商标大量广泛地使用在第36类“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项目上,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极高,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翻译、复制、模仿申请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2、“RISKCALC”是穆迪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RISKCALC”的中文音译,构成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耀盛汇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穆迪公司网页及穆迪公司介绍资料、年报摘要、中国香港仲裁中心行政裁决书;
2、穆迪公司关联企业登记资料;
3、经公证保全的“RISKCALC”产品网页;
4、穆迪公司在他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RISKCALC”商标的证据;
5、对“RISKCALC”一词的词典检索和互联网检索结果;
6、“RISKCALC”产品/服务的宣传证据;
7、“RISKCALC”产品/服务的销售证据;
8、“RISKCALC”被其他企业、媒体、学术刊物研究和报道的证据;
9、“RISKCALC”商标受保护案件资料;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恶意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耀盛汇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03月14日。2015年12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上市公司公开年报,据该年报显示,“MIS Quality Management Corp.”为穆迪公司的子公司之一,本案申请人证据中涉及的MOODY'S ANALYTICS等企业亦为穆迪公司的关联企业。
3、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本案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原旭霖、关联企业耀盛公司在相关言论中声称RISKCALC风控系统是由耀盛公司与美国穆迪公司针对中国地区的市场情况合作开发的,有称开发时间为2008年的,也有称开发时间为2010年的。
4、被申请人在第36类、第42类服务上注册多件“RISKCALC”、“RISKCLAC PLUS”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关于本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与穆迪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1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具有公示性和较强的公信力,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首先,争议商标“瑞思科雷”与申请人主张的“RISKCALC”商标呼叫相近。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被申请人在对“瑞思科雷”进行宣传时经常将其作为“RISKCALC”的中译文进行组合使用。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有数量较多的报道和文章显示,穆迪公司为“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者,“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传入中国,为中国金融行业所应用和研究分析。该项证据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将“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在中国进行宣传和销售,在金融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RISKCALC”是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作为金融分析系统性产品,与计算机软件、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等商品和服务均具有密切关联性。最后,据我委查明事实3、4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明知穆迪公司在先开发使用“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情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营销活动中还捏造其与穆迪公司合作的事实,并在相关服务上注册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人在第36类金融评估、金融分析及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