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重生之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2954号“REBIRTH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206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0097号“复生美丽LIFECYCLE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57496号“水木天成BEAUTY REBIR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以及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门店照片;申请人产品及其推广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