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3510号“竹一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27976号“竹の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9432818号“竹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竹一恋”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竹の恋”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竹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纸桌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纸桌布”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