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淘叮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商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7839号“WALANP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1511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328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7802号“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ALANPOL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POLO”,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衣服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