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老茶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9621号“浙江老茶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与其他要素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在微博上传的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浙江老茶铺”所包含的“浙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