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28883号“慧定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慧定价 22828883

阅读:115507 2018-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8883号“慧定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72000号“慧 慧芯W CORE及图”商…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8883号“慧定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72000号“慧 慧芯W 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18180号“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78832号“慧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慧”与缺乏显著性的“定价”组合而成,其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慧”、引证商标二“慧”、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慧”,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电开关、声音警报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28883号“慧定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慧定价 228288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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