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空中客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12784号“N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0748群组的“飞机引擎”等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在复审群组的商品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81502号、第5392625号、第7000188号“neo”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正与国际注册第1015761号“N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委依法撤销(见第1609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62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第0748群组的商品进行复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商标局在除0748群组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48群组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引擎;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和引擎;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陆地车辆用的除外);车辆发动机罩(机器部件);反推力装置(飞机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起动器;航空引擎;空气压缩机引擎;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冷却器;穿孔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飞机引擎;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和引擎;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陆地车辆用的除外);车辆发动机罩(机器部件);反推力装置(飞机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起动器;航空引擎;空气压缩机引擎;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马达和引擎用风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