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芒市佳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4896号“佳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68474号“佳田J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3485号“佳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83262号“佳田J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佳田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汉字“佳田”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