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0396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9817274号“维多利亚的秘密 VICTORIA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处于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34899号关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引证商标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VICTORIA'S SECRET”与引证商标的英文“VICTORIA SECRET”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