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皮肤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5551号“CETAPH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104282号“Cetaph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尚不明确,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ETAPHIL”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etaphil”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