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侦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8733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26519号“肌司研JMSOLUTION JM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