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老搬长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4160号“老搬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338178号、第1363533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