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仕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08983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2886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36904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构成、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及产品购销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