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270号“蚁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8724326号“蚁站”商标已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
申请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4270号“蚁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8724326号“蚁站”商标已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