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0944号“天乐大布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292000号“5天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8656号“天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843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917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9059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55798号“天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38750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