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56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956079

阅读:113444 2018-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卢浮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6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25852号“MINT M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9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17349号“魔方…

  申请人:重庆卢浮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6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25852号“MINT M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9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17349号“魔方天空 MOFUN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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