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39881号“吉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43867号“大吉da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7558816号“大吉Daji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即有从左到右又有从右到左的认读方式,因此,申请商标文字“吉大”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大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