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阳彦明
委托代理人:厦门尼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8323号“负离子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跟负离子没有任何关系,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负离子大师”,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显示,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