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康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460982号“棉柔世家FULCONT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14638号“棉坊世家”商标、第16256513号“棉坊世家”商标、第4489090号“棉王世家MIANWANG”商标、第7506349号“棉坊世家COTTON FACTORIES FAMILY及图”商标、第9165636号“棉坊世家”商标、第12242877号“棉客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体操鞋;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棉柔世家”及外文“FULCONTTON”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